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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奖励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
奖励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我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署实名举报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依照本办法应予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
  (一)定案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
  (二)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具有较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三)对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或有重大贡献的;
  (四)及时反映重要违纪违法苗头,防止问题的发生,避免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经济类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定案的违纪违法金额及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1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500元—5000 元;
  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5000 元—1万元;
  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1万元—2万元;
  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2万元—3万元;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额3万元—10万元。
  (二)对举报非经济类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给予违纪违法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及案件产生的政治社会影响予以奖励。奖励额1000 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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