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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货公路实行市州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州收费管理部门用于收费公路的监督管理费,全年通行费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技O.3%,8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按O.5%,3000万元以下的按0.8%控制,具体由市、州交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编制后报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批执行。
  健全收费公路的监管机制,提高还贷付息比例。各市、州对每一个收费还贷公路项目都应实行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收费公路债务不真实,财务管理混乱,还本付息低,非生产性支出大,运行成本高的项目,必须实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暂停收费。日交通量小于3000辆的项目,还贷付息比例应高于通行费收入的75%;日常交通量大于3000辆的项目,还贷付息比例应高于通行费收入的80%。
  (三)搞好审计监督。各市、州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还贷公路的日常财务收支监督和内部审计。对收费公路项目的贷款、集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车辆通行费收支、还贷付息情况进行抽查、审计,严肃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
  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期,以偿还完本项目有偿投资的本息即停止收费为限,其最长收费期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还贷公路在收费到期或即将到期时不得转让收费经营权继续收费。
  (四)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规定,全省所有收费还贷公路必须持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级以上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一路一证、一站一证,亮证收费,不得无证收费。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调查。2003年1月底前,由各市、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对本地区收费公路按项目对投资构成、站点设置、银行账户、人员数量等进行清理调查,建立统计汇总资料。
  (二)统一管理。2003年5月底前,宜宾、雅安、绵阳、广安、成都、德阳、凉山、攀枝花8市、州按上述规定由各市、州对收费还贷公路项目逐一清理,实行统一管理;其余市、州在200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并实行统一管理工作。
  (三)组织验收。2004年1季度,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各市、州收费公路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立收费公路项目、收费站(点)数据库,并逐步实现收费公路的动态管理。
  (四)总结经验。2004年2季度,由市、州交通局、财政局和物价局对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交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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