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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2]182号)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和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体制,自然灾害按照不同的等级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军队积极参与,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为辅,统一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一、自然灾害的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一般划分为小灾、中灾、大灾和特大灾害四个等级。
  (一)中、小自然灾害一般为一个市范围内发生的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下;因灾死亡人口在3人以下;倒塌房屋在1000间以下;被困人口在200人以下;需要紧急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下;无家可归人口在200人以下;农作物成灾面积2万公顷以下。
  2.干旱:西安市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不超过5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不超过15%;因灾造成3万以下人口、8万头以下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4.0—4.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滑波、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3人以下。
  (二)大规模自然灾害一般为市内发生的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0—100万人;因灾死亡人口在3—30人;倒塌房屋在1000—1万间;被困人口在200—500人;需要紧急安置人口在500—3000人;无家可归人口在200—5000人;农作物成灾面积2—5万公顷。
  2.干旱:西安市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50—7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15—25%;因灾造成3—10万以下人口、8—30万头以下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5.0—5.9级地震,死亡人数30人以下,市内发生4.5—5.5级地震。
  4.滑坡、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4—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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