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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我区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我区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价费[2002]116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地(市)物价局、环保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咨询收费基准价=收费标准值×行业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收费标准值根据估算投资额在附件一的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行业调整系数、敏感程度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按附件二的表1、2、3确定。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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