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
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2年12月25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
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行政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城乡从事营业性机动车辆客、货运输,人力车、畜力车运输(含装卸、搬运、货物车辆配载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三、第四条修改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运输业。”
四、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个人合伙经营的,有载明合伙经营的投资者人数、资金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五、第六条修改为:“凡申请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的人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职业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特定条件应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行车执照、驾驶执照、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险凭证等有关证件。”
六、第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个体运输业户必须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八、删去第十二条。
九、第四章罚则作为第五章收费管理作为第四章。
十、第二十一条作为十七条,修改为“个体运输业户应当按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工商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