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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南岳风景名胜区有关门票价格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南岳风景名胜区有关门票价格问题的批复
(湘价服[2002]313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岳区人民政府:
  你区岳政报[2002]9、10、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南岳进由门票价格涉及增加广大普通香客负担,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目前暂不宜调高。
  二、同意忠烈祠门票价格由每张5元调整为10元(含价格调节基金0.5元);祝圣寺门票价格由每张3元调整为5元(含价格调节基金0.4元)。
  三、上述票价为定额票面,由地税部门按本批复规定的价格监制。禁止使用自制票据。
  四、你区接此批复后,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通知执行单位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票价,禁止自行提价、竞相降价、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自觉接受广大游客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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