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2]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实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0]10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精神,我州决定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水平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只缴不退,互助互济;确保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的医疗费用得到解决。
第三条 补助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四条 补助金来源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费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00]23号)规定列支,参保单位每人每月2元,个人每月3元;个体劳动者每人每月5元。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第五条 补助金征缴
由参保单位将单位全年缴费和个人缴费一次性缴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第六条 补助金支付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因患大、重、特病,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金自缴费之日起第二月开始支付。在缴费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州本级、延吉市为15万元;敦化、珲春、图们、和龙、龙井、汪清、安图等县(市)为13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