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2002年12月24日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
第六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给以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
第八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第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