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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专项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专项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2]153号 2002年12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级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下岗失业和低保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通过发挥区、街道、社区三级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能与网络优势,使符合条件、有贷款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便捷地获得低息的小额贷款,从而为建立长效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机制创造条件。现就设立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贷款的用途与对象
  专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政策性专项贷款。专项贷款是生产性贷款,必须严格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
  专项贷款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贷款对象的认定
  有贷款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低保人员凭证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由其初审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内容后,报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指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向下岗失业人员详细解释专项贷款的有关政策及申请条件,并指导帮助其准备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
  三、专项贷款的额度
  (一)有关银行对经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额度;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自属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由不动产所属的区房管部门出具权属、估值证明,有关银行凭证明按该不动产估值的100%发放贷款;
  (三)对有其他有效的自然人或机构提供担保的,有关银行按商业贷款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二)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确需延长且信用良好的,可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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