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组织
机构代码证书进行统一检验的公告
为了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根据《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的规定,我局将于2003年上半年安排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进行统一检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范围和时间
已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单位均应到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检验手续。检验工作在2003年上半年进行,具体日期由各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通知。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应提供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
2.单位法人代表(分支机构为负责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党政机关应出具上级机关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应出具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社会团体应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应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外,还应出具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出具批准组织机构成立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为便于电子扫描和光盘存档,所提供的复印件同原件的比例为1:1,幅面为A4。
三、关于省属驻外地单位集中检验事项
省属单位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手续。具体时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方便驻青岛、烟台、威海等地省属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检验手续,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将在青岛集中受理驻青岛、烟台、威海等地省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手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单位尚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根据《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在《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施行前已设立但尚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0日前到与批准成立主管部门同级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