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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应当举行价格
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2]257号 2002年12月29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确定我省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列入我省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是在我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列入我省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仅限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极少数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
  (三)列入我省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定价权限必须在省内,定价权限属中央的,按中央的规定执行。
  二、我省目前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暂行):
  (一)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
  (二)燃气
  (三)城市公用交通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有线电视收视费
  三、列入价格听证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未举行价格听证会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无效。如遇国家重大价格政策变动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举行价格听证会。
  四、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价格听证会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其中,只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听证活动,可以由有定价权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五、对于列入价格听证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省物价局已组织并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过听证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须书面报告省物价局,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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