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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有线电视网络维扩费有关问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有线电视网络维护费有关问题的函
(成价函[2002]321号 2002年12月10日)


成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有线电视网络收看电视节目期间维护费收交办法的建议报告》收悉。
  为保证有线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转,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你公司收取有线电视网络维护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你公司在用户办理暂停收看电视节目手续后,可按每户每3元的标准收取网络维护费。
  二、在用户暂停收看期间,除收取网络维护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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