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02]1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依法行政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3年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围绕“建设小康、富民强省”这一总体目标,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当前形势,现就做好省政府2003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政府立法工作.应当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符合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各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要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那些已不合时宜的老观念,树立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观念,摒弃部门利益,使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符合建立“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的目标要求,有利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依法行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研究新情况,把体制创新摆到突出位置,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政管理方式不再写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行政处罚的设置应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确定部门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要认真研究设定行政审批收费的必要性,凡是通过市场机制、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设定审批收费;需确设定审批收费的,也要明确条件、精简层次、规定责任、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要坚持市场开放原则,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