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和省直分中心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执行省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新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确定后,原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再保留。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编制内的现在册人员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未聘用的富余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可参照《合肥市党政机关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合办〔2002〕4号)执行。
(六)新设立的管理中心按《条例》和省《方案》规定,负责归集、管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不再管理其它住房资金。其它住房资金由房改部门管理。
(七)中铁四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等有关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指导。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
(一)冻结。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合政秘〔2002〕41号)文件规定,冻结现有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理资产。
(二)清理。现有管理机构要按照九部委《意见》和省《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资产清理。清理中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审计。市审计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及资金收支审计的通知》要求,对合肥市和肥东、肥西、长丰、包河区(原郊区)现有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结果按《意见》和省《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应送市(县)政府确认。具体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实施。
清算小组根据审计报告,对现有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连同资产清理结果和资产清单,向领导小组报告。
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要对贷款单位进行审计,根据其还款能力,可采取转成商业贷款、资产拍卖、土地置换和房产抵押等措施确保在2002年12月底前归还贷款,否则不得移交。对违规使用的资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回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