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机构调整具体工作。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委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省行管局、市房地产局(房改办)、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应由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
管委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有关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二)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承担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任免不得兼职。
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管委会决策,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省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现有管理机构调整后,各级房改办人员经费,不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开支列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
(三)设立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简称省直分中心)。省直分中心设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人员的党团、人事等行政关系,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省直分中心保持原有的业务范围不变,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条例》职责,依法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省直分中心有关业务管理等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意见》和省建设厅等九部门《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肥东、肥西和长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包河区(原郊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入市管理中心。管理部的资产、增值收益、管理费用和各项业务工作,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在管理中心的授权下,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等有关业务。市管理中心应统筹安排各管理部所在地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用于当地廉租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