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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强制执行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申请执行人提出质疑的;
  (三)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投资不足,以及其它逃废债务嫌疑的;
  (四)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执行法院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
  (五)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投资不足以及其它逃废债务嫌疑,执行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投入注册资金不到位,需要审计证明的;
  (七)被执行人未经清算歇业、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其它需要审计调查取证的。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请对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审计调查: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二)诉前、诉讼保全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足额资产,执行中可以变现执结全案的;
  (三)执行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措施,足以执结全案的;
  (四)已有其他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进行审计调查的;
  (五)已有其他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务进行审计调查作出结论未超过六个月的;
  (六)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认为不适宜审计调查的。
  第七条 审计调查程序依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启动。申请审计调查书应写明请求审计调查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计调查的,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期限之后,案件执行结案之前提出。
  第八条 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合议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执行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主持下,在具备审计资质的审计(会计)事务所数据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司法委托审计调查的机构。
  随机方式主要是指计算机点击法、抽签法、抓阄法、选号法等。
  第九条 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审计调查的,应当制作实施审计调查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根据、案件号、案由、执行标的、需要实施审计调查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选定审计机构的过程、裁定需要审计调查的事项和审计机构的名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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