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的培训及用人单位内部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可约定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
约定的试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要求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
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用外文书写,但必须附中文译本。发生劳动争议时,以中文译本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印章,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应在合同上签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字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