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规定,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不征收营业税。
第十七条 运行补贴对象为参加协作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
第十八条 协作共用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对用户享受下列三项运行补贴的委托检测项目,按运行补贴的50%优惠收费后,享受专项资金全额补贴。
1、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攀登、火炬、星火、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军转民、科技扶贫、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省教育厅各类项目、高等院校由研究生独立承担的科研课题及校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检测费用,从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补贴。
2、出资部门(地方)的其他科技攻关和高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检测费用,适当予以补贴。
3、非出资部门(地方)的科技攻关和高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酌情予以补贴。
第十九条 运行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1、运行补贴实行报账制度,每年7月和12月核拨。
2、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参加协作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需将汇总的《委托检测登记表》和收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送管理办公室。同时,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运行补贴申请表》,交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送上述材料者,视同自动放弃运行费补贴。
3、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协作共用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机时、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考核。
4、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确定补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5、管理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凭通知单到管理办公室领取运行补贴费。
六、奖罚
第二十条 协作网成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能随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4、接受用户的检测任务时,应作到热情、及时、高效、准确,在确实无法检测时,应积极协作用户联系网内的服务单位,有条件的应允许用户上机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