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修改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合政[2002]202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现就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剥离企业管理社会事务,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化大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组织、宣传、经贸委、劳动保障、民政、财政、人事、工会和市辖4区负责人参加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成员从劳动保障、经贸委、民政、工会等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目标任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从企业转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以社区管理为主要形式:市区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纳入社区管理,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移交社区。
以社保管理为辅助形式:3县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
以企业自管为过渡形式: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暂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立退管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并逐步向社区管理过渡。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步骤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分3个步骤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