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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
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2]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新《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结合本市税收征管实际,为落实“以票管税”、“以机控税”的推广工作,有效监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本市将在部分行业中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范围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属营业税税目建筑业——装饰业及销售不动产(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人。
  (二)从事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人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的规定,仍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区试点。
  二、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销售问题
  (一)税控装置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生产许可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局按照统一的业务需求,对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研制的软件及产品进行技术测试和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局将逐批公布并下发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的名单和相关附件。
  (二)对通过评审的软件和产品通过市场运作模式,由纳入推广使用的纳税人向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自由选择购买,税控装置的生产企业按市场需求自行组织税控装置的生产和销售。
  (三)税控装置生产企业在其销售税控装置的地区设立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点,按要求负责对售出机器的安装、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四)税控装置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与用户签订售后服务合同,对发生故障的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的24小时内完成维修。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管理问题
  (一)凡纳入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新开业的纳入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规定购置税控装置。
  (二)纳入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范围的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非税控收款机;
  纳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范围的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款项,都必须通过税控装置录入经营数据和打印发票,不得以非税控收款机或其他方式收款。
  (三)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发生税控装置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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