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本企业职工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的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校办企业
1、高等院校和中小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七、做好减免税档案资料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各项申请、审核审批资料,统一由税政环节负责建档保管。在具体建档工作中,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按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归类并装订成册。涉及一次审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第一年归类。
(二)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等。
(三)档案资料须在享受减免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即次年的4月底前装订完毕。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主管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强化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既要坚决杜绝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税现象的发生,又要及时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的发展。切实做到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内部传递、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责任落实。市局将对减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将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要求严格考核,并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符合《征管法》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87号)的有关规定条件的,一经查实或确认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上述问题属政策因素一般可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