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局印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3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申请减免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核审批;年度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由市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除上述困难性减免税外,企业申请的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六、加强减免税企业资格的审核
  对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劳动就业服务、校办、高新技术等企业,各主管国税局应在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切实做好此类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界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凡上述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外,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其它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
  1、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目录进行认定;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收入60%以上;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二)软件企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软件企业: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