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并做出审议结论。由税政法规部门依据审议结论,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以确认申请企业的减免税资格,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政环节和管理环节各一份,申请纳税人一份。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作出的审议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体研究决定的结论,应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规定;
(2)有明确的结论;
(3)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员的70%;
(4)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以及与会人员的签字
(5)经集体研究审议后争议较大且无法做出结论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研究。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具体工作程序和其他具体工作要求,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3、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主管国税机关“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所得税处,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集体审议工作。
(四)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的办法。
四、纳税人季度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
(一)经批准已确认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纳税人,自资格确认之日起,在办理季度纳税申报时对已实现的税款可暂按免税申报不预缴或按减征后的税额申报予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纳税人首先将季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管理环节审核;
2、管理环节审核后将纳税人季度实现的税款额度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
3、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
如果季度发生亏损或无实现税款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不再办理上述手续。
(二)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一月三十日前,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环节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环节在接到纳税人报送资料后15日内对其申请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检核实完毕,对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报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资格,并追缴已免缴的税款;对符合政策的,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清算核实意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政、管理环节、纳税人各一份。
五、减免税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