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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外经[2002]56号)


各用汇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的关心帮助与用汇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以下简称“非贸外汇”)购汇逐年增长,为促进本市对外经济交流、对外宣传和人才引进等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非贸外汇管理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局综合分析了近几年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希望与各用汇单位加强配合,共同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一、本市非贸外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贸外汇管理工作的性质存在误解
  按照财政部规定,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必须在外汇预算限额控制范围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换汇标准进行换汇。但部分换汇申请者,尤其是希望超标准换汇的申请者误认为,只要派出单位同意支出人民币资金,就能换取相应额度的外汇。这种对非贸外汇管理工作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工作效率。
  2.重申请轻核销
  按照财政部规定,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我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不少用汇单位未及时办理核销,甚至办汇后从不核销。这种不及时核销甚至不核销的做法,违反了非贸外汇管理规定,尤其是有结余款的团组,如不及时核销,会挤占其他团组的外汇额度。
  3.换汇凭证管理随意性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办理换汇申请后未能在有效期内成行的团组,应及时办理退汇手续,包括退回“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以免申请书遗失后被冒用。但有的未成行出访团组却擅自处理该“申请书”,有的将“申请书”长期搁置一旁,极易造成外汇流失等隐患。
  4.对办理换汇申请不够重视
  根据财政部规定,各用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换汇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出国团组成员自己前来办汇、办汇人员持空白申请表前来申领,甚至请朋友、家属代办等情况,既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不便于换汇单位及时了解非贸外汇管理有关新信息。
  5.不分渠道申请换汇
  根据财政部规定,只有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到我局申请办汇。但由于部分出访团组成员中包括企业、自收自支等不属于我局批汇范围的单位人员,有的用汇单位多次进行混合申请,影响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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