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局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7日)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全区秋粮收购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2002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秋粮保护价收购范围
2002年,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的玉米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其他盟市的玉米和全区的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价格随行就市。
二、粮食收购价格
(一)玉米收购保护价格。铁路沿线玉米(二等,14%水分)收购保护价格:通辽市、赤峰市每50公斤43元,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每50公斤42元。赤峰市要主动与相邻地区搞好价格衔接。
(二)地区差价。玉米地区差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以铁路沿线为基础,计费价格按25公里划段,每25公里(不含25公里以内)每50公斤递减运杂费0.50元。
(三)等级差价。玉米以二等品为标准,每提高(降低)一个等级,加(减)价2.00元;等外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四)优质优价政策。达到国家新质量标准的淀粉发酵和饲料用玉米、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其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按订单种植的粮食,收购价格按合同规定价格执行。
三、粮食的质量政策
从2002年秋粮上市起,全面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玉米定等标准全面实行容重定等,容重不得低于660g/L(三等);水分控制在23%(含23%)以内。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玉米,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按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内粮发[2001]105号)执行。
四、关于粮食购销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