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时退还减免税款。在日常征管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全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组织、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并以文件形式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建立公示制度,提高减免税的透明度。国税机关应定期通过税务宣传资料、办税服务厅、网络等媒介公布减免税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档案管理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本着真实、完整、方便查阅的原则,由税政管理环节负责对减免税相关资料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需市局资格认定的减免税单位或产品,市局审批完毕后,除《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市局留存联)外的其他资料退还各主管国税局机关存档,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当年的减免税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和税收监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税收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组织人员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需检测的减免税产品,市局每年组织对部分产品随机进行二次抽检,经专业检测机构对同一产品二次检测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当年已免(退)税款。
对软件产品在检测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消减免税资格,追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监督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取消其违反法律法规期间的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免(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