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县及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粮食储备、销售任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报送经营免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项目的批文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材产品)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4、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报告;
5、《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测定报告》;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证复印件;
五、软件产品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有关自产软件产品的证明资料;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六、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需要年检或检测的减免税企业或产品原则上于每年的10至11月集中进行年检或检测。年检或检测合格的企业或产品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
第三章 免退还减免税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免征、退还减免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减免税方式。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的免税项目,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自行进行免税申报。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申请的退税事项由各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环节负责实地审核,税政管理环节负责静态资料审核,对预计年(指公历年度,下同)退税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税政管理环节(五市是指市局的政策法规管理部门)应进行实地审核,对预计年退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在实际退税时市局参与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转退税环节办理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