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含森工产品,下同)、软件产品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资格认定。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或劳务由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资格认定,并实行报市局备案制度。
第九条 减免税的单位、产品或劳务实行年度资格认定制度。按权限需报市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或产品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市局进行下一年度资格认定,市局在资料及时、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于次年1月底前下发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企业或产品于当年12月底之前持相关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下一年度减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资料及时、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于次年1月底前下发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对初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于提出申请后的次季按规定的权限集中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条 对需要检测的减免税产品,企业应凭市局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专业检测机构由市局负责确定,并公布名单。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进行检测,具体要求市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证件(书),由主管国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资格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按照认定权限需报市局认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报市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资格认定需提报的资料:
一、 社会福利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5、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6、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 举办单位(民政、街道、乡镇)的证明资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