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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增值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税政[2000]90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0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年度统计数字,请各单位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2、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

  附件: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增值税的减、免、退税(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多缴税款退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五条 各类减免税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后,按政策规定条件、范围免、退税款。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各类减免税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以文件形式审批,以保证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第七条 各类资格认定适用于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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