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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政府管理事权的通知

  市委宣传部(1项)
  24、区内精神文明单位评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项)
  25、审批调整区内设机构。
  26、审批区内事业机构,报市编办备案。
  市教育局(1项)
  27、管理区内教育事业。
  市公安局(1项)
  28、检查区内消防应由管委会同意后进行。
  市人事局(6项)
  29、引进区内所需人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保证落户指标,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30、审批区内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子女“农转非”。
  31、按照人员工作性质、岗位和业绩自行确定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2、管理区内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33、审批区内工作人员工资。
  34、区内人才交流机构可执行市人才交流机构的相关职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项)
  35、管理区内企业的就业、劳动合同、工资、职业技能开发等劳动工作,依法处理区内劳动 争议。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10项)
  36、区内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
  37、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报建、设计(包括环保设计)审批。
  38、核发区内《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39、核发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0、区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管理、劳动统筹保险、施工现场综合考证、施工纠纷协调等管理。
  41、办理区内《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
  42、出具区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3、区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4、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合同。
  45、行使市行政执法局的相关权力。
  市卫生局(2项)
  46、区内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47、区内卫生事业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48、区内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8项)
  49、依法对区内土地实行分批统征。
  50、办理区内国有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手续。
  51、办理核发区内《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52、办理核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
  53、依法实施区内地政地籍管理。
  54、监督检查区内土地使用,调处裁决土地权属、使用等纠纷,对违法土地进行行政处罚。
  55、区内审批宅基地。
  56、拟定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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