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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政府管理事权的通知


  附件1:

下放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事权项目

  一、综合经济管理权:(21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备案)(6项)
  1、区内基本建设、产业发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社会事业等项中长期发展计划的 制定和组织实施。
  2、区内企业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计划及对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
  3、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
  4、核发《入区项目投资许可证》。
  5、区内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和“三资企业”可行性报告的核准。
  6、审批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
  市经济委员会(1项)
  7、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技改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11项)
  8、区内财政管理。实行一级预算、一级金库。
  9、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自行编制开发区财政年度预决算。
  10、区内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鉴定、变动和纠纷调处及股权管理。
  11、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区内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
  12、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的区内企业的国有资产。
  13、对区内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进行监管,监缴区内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14、区内国有资产评估、确认。
  15、监管、指导区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
  16、区内会计工作的管理。
  17、区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
  18、区内政府集中采购。
  市科学技术局(2项)
  19、区内科技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火炬计划和工业科技攻关计划 项目。
  20、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推荐和年检及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的申报和推荐。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21、审批区内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二、部分行政管理权(92项)
  市委组织部(2项)
  22、对市直部门派驻两区的办事机构,其主要领导由管委会主任与派驻单位共同提名,高新 区党工委与派驻单位共同考察,由两区管委会任免。
  23、两区管委会中层干部由管委会主任提名,党工委考察、主任聘任和解聘,报市委组织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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