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三类”企业土地变现资金的
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的通知
(青企改调字[200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三类”企业土地变现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现就操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施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企业,必须是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企改调领导小组)批准的停产整顿企业,以及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和实施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简称“三类” 企业)。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对拟实施45号文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要附详细的实施方案);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转报市企改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组织市经委、计委、财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房管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论证;论证后由市企改调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二)被批准实施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收回企业划拨土地)工作程序》的规定,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三)土地出让要严格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0]103号文件《关于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对批准实施45号文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应存入市财政土地变现安置职工专户,专项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安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经市企改调领导小组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预算执行。对于方案实施中出现的费用预算超支,应报市企改调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追加相关费用指标。企业安置职工的费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其它费用的支出由各归口部门核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
(二)已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市企改调领导小组要一企一议,经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比例。
(三)经批准提高的财政补助部分,企业主管部门要向市企改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要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职工安置时间、申请数额、资金缺口解决办法,并附安置职工名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进行审核,宗和副市长签发后财政予以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