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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内,由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负责。
  (9)市属及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化建集团,由市化建集团牵头负责;其他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内,由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
  (10)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京铁路分局内,由南京铁路分局牵头负责。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按照市政府已制订下发的预案执行。
  2、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4、物资供应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分管计委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市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市计委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服务。
  5、善后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6、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情况,有关稿件的登载和发布须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并报总指挥及市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审核同意。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二)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省政府。
  (四)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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