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救援等事宜。
(四)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或由市长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指定有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经委、安全监督、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区以及驻宁部队、武警南京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下列分指挥部: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同志。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
(1)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其主要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救援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内河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内,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长江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京海事局,由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内,由市建工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