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5、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二)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应通知公安局、安监等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参与事故抢救或给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