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多的,应列为考察对象;得票较少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得票相近的,要参考平时掌握的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中会议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结果不一致时,要参考平时考核的情况,综合分析。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结果要根据情况,向推荐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领导成员适度反馈。
  第十二条 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客观、全面地介绍被推荐人的德才情况,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意见。
  领导干部离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干部任用。
  第十三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考察对象,由市(州、地)委在市(州、地)范围内组织进行民主推荐,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一般按多于空缺职位1-2人确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每一职位按1∶3的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应提前1-2天进行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组的任务、驻地、联系方式和考察职位、考察时间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预告。预告的范围和方式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预告,也可面向社会进行预告。需要向社会预告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可采取张榜公告、会议或文函公布等办法。要坚决制止在干部考察中拉票等各种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考察组成员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结果负责。对班子作较大调整时,考察地(厅)级领导班子,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或有关地(厅)级领导干部带队;考察县(处)级领导班子,由县(处)级干部带队。考察组其他成员一般也应具备一定的职务级别,与担任的考察任务相适应。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