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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用于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凭证。
  (四)享有居住证制度规定的其它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珠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珠海市人才居住证》的申办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士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中心提出申请,即填写《居住证》申请表,此表可直接在市人力资源中心网站下载。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士除外)。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应提交聘用或劳动合同;在本市投资创业的,应提交投资创业相关凭证;各高校在珠海校区工作的教职工,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除提交上述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办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一条 申领人凭《办理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制发。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士,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本市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籍人士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士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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