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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非珠海户籍人士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形式来本市工作或创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依据本规定申领《珠海市人才居住证》(简称《居住证》):
  (一)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中高级技师技术等级。
  (三)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四)其他急需或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人士(由市人力资源中心认定)。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发展计划局、市外事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信息中心、市房改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珠海市人才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人才居住证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5年。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有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与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签定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按5年有效期限办理);各高等院校在珠海校区工作的教职工,申领《居住证》有效期限以其单位证明为依据。
  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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