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减免税审批问题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按实征收的企业,对采取核定税额征税的企业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在年度当中根据规定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的企业,主管国税局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国税局同意,在年度当中可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追缴税款。
三、关于老年服务机构认定问题
财税字[2000]97号文件中关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给证书的机构。
四、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问题
财税字[2000]42号文件中关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卫生部门批准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为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五、关于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有关资产成本确定问题
纳税人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产,应办理相关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六、关于农村信用社奖金问题
1、农村信用社用于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专项奖金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可以税前扣除。亏损农村信用社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
2、农村信用社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各支行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考核结果。农村信用社按考核结果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必须报各自的主管国税局审核,由市国税局审批。
3、农村信用社在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时须报市国税局备案,年末须将考核结果向市国税局通报。按考核结果发放的专项奖金明细须经市国税局核准。
七、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费问题
1、上缴县级联社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上缴县以上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收入的0.5%。
2、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