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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200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221号 2002年12月2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

  一、关于按大劳发[2002]102号文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有关问题 
  1、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指标的范围 
  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执行。 
  当年按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增加的工资;当年经劳动部门批准安排的失业、待业人员增加的工资,可单项列支,按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 
  2、工效挂钩效益指标的口径、范围 
  利润:是指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出的利润,即财务利润;计算效益工资的利润是指预提了工资基数以及新增效益工资后的毛利润。 
  税金:是指实现的能够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农业特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增值税暂含在内。 
  3、企业未完成挂钩效益基数的,按规定下浮工资,但最多下浮工资总额基数的20%。 
  4、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发生亏损,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以企业利润为零为限。 
  5、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年终工资清算,填报《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年终清算表》及《工资表》,于一月底前报送主管国税局。 
  主管国税局应认真审核企业工资清算表,对按政策规定计算准确无误的清算表,盖章返回企业,并汇总整理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减免税的有关问题 
  1、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口径问题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企业以开始投料生产之日,即为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其他企业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即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之日。 
  2、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 
  对符合定期减免税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减征或免征税款。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纳税人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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