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
(川价综[2002]256号 2002年12月30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26号令《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照《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所规定的组织、听证程序进行。其中,省级(不含副省级,下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经进行了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省级政府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根据《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我省价格决策听证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法制部门负责。在实施价格决策听证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应当将需评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
三、根据《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我省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未列入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它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在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组织价格决策听证。
四、本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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