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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3、改制的形式:对资产规模较大并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也可采取拍卖、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对无法正常经营的单位,在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的前提下,可以歇业、关闭。
  四、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事业单位改制时,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单位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由国资办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动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国有事业单位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述工作完成后,须向国资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事业单位改制时,其非经营性资产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剥离后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委托管理。不良资产经审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账款余额提取5%以上的坏账准备金。
  3、事业单位改制时,允许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数额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提取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安置费按照改制前上月末在册职工人数的30%,人均2万元提取,由主管部门专户存储和发放。
  4、事业单位改制时,应对改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身份置换,解除或终止职工与改制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未被改制后企业录用的职工,一次性发给安置费,计发标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工龄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工资。
  5、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改制前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改制后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标准,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执行,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7、事业单位改制中,职工工作年限计算至2002年12月31日止,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或满30年的,如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由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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