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征收及解缴入库情况;
(四)市本级一般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的上解、拨付等支出情况;
(五)市本级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情况;
(六)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分配、管理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总预备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和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情况;
(八)市本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九)国家债务资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借入、使用、归还和管理情况;
(十)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国有股权、产权交易、授权经营、收益监缴等;
(十一)市局内部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十二)市局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十三)市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四)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五)局内办公经费和其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六)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七)市局内部重要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其他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预决算及投资效益等情况;
(十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局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将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规、政策、制度以及其他与财政监督有关的文件抄送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各职能部门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了解情况;各职能部门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和举办的主要业务培训,应通知监督检查局参加。
第八条 监督检查局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密文件、资料。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根据上级部署和市局的具体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局长办公会议定期听取监督检查局关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派人组成检查组实施,必要时也可由监督检查局提出方案,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从市局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