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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2]128号 2002年12月19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3200元;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2200元。鉴于沈阳、大连两市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组成人员以省级专家为主,沈阳、大连两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可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二、收费对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鉴定组的劳务费和差旅费,调查取证人员差旅费,鉴定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等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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