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安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川价工[2002]258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地方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报告》(绵价工[2002]263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现对安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安县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463元。城市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3元,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18元。
二、以上价格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村电量除外)每千瓦时0.01元。
三、今后若需调整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应同步调整。
四、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