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财力较强的地方,负责自筹资金扶持本辖区内的重点乡。
(二)严格执行国家对各类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
——国家和省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三分之二用于国家重点县的贫困乡、村,三分之一用于省定重点县和重点县之外的贫困乡、村;省以下自筹资金全部用于省定重点县和重点县之外的贫困乡、村。
——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规划内重点乡、村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以任何形式用于营利性项目和经营性企业实体。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能确保还贷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扶贫专项贷款,要拿出适当部分用于扶持第二阶段实施的重点村中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
——信贷优惠政策。对贫困户使用扶贫贷款,要从实际出发,简化手续,实行小额信贷直接发放到户。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乡、村使用扶贫贷款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当年发放的扶贫贷款,其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应占50%;期限为两年的应占30%;期限为三年的应占20%。
——各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要协助金融部门做好到逾期扶贫贷款的回收工作,金融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通报贷款回收的进展情况。县以下各级制定扶贫开发规划,要明确贷款回收办法及保障措施,确保扶贫专项贷款按期回收。
——严格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各类扶贫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不准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挤占、挪用、拖欠和抵扣,不准擅自提高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等。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规范新阶段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对在2010年前取得突出成效、率先整体完成解决温饱和巩固温饱任务的重点县,省政府予以表彰,并在2010年前继续享受原定重点县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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