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2]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本市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饮食业、娱乐业和家庭装饰业中的部分企业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已初步取得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进一步做好发票有奖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先在本市部分餐饮服务业、娱乐业和家庭装潢装饰业的企业营业税征收中,进行发票有奖管理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要求,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
根据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且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中先进行实施的原则,从2003年1月1日起,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是指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税种核定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从事娱乐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从事“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中的部分纳税人。
以上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行业的具体解释口径详见附件。
二、新、旧普通发票使用的政策衔接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一)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仅指专营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2002年内,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安排计划对上述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清理缴销工作至2003年2月1日结束。
(二)对其他兼营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如消费者索要有奖发票的,上述纳税人应就其服务业---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等经营业务,向消费者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涉及其他经营业务须开具发票的,仍按
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仍应当按《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12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定领购和使用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