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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2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2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偿还“五路一桥”工程建设贷款,优化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五路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路一桥”,是指三环路、天府大道、老成渝路成龙段、成龙路、成洛路、火车南站立交桥。
  第三条 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负责“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收。
  市交通、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年票制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籍的川A、川O牌号的各类机动车和外籍常驻本市的机动车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的制度。次票制是指对外籍来蓉机动车按次征收通行费的制度。
  第五条 通行年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并收缴。
  通行次费的缴纳标准及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通行费收缴后不予退还。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籍机动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通行年费收取标准为:
  (一)摩托车:80元/年·辆;
  (二)一类车(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400元/年·辆;
  (三)二类车(9座至30座客车,20卧以下卧铺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600元/年·辆;
  (四)三类车(31座至50座客车,21卧至30卧卧铺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1000元/年·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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