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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师协会关于收取会费和上报年度财务报表的通知

大连市税务师协会关于收取会费和上报年度财务报表的通知 
(大注税协发[2002]7号 2002年12月25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规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缴纳会费。按照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税协发[2002]12号文件要求,2002年度团体会员会费请各税务师事务所按《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大注税协发[2002]1号文转发),于2003年1月30日以前,及时足额的交纳。
  鉴于各所在领取发票时已按使用发票金额的2%预交了部分会费,故只对已使用未缴验的发票进行缴验,结清会费。要求各所将未缴验的发票于2003年1月30日前全部送税务师协会缴验,一并缴清全年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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