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
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
(鲁价格函[2002]168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青价房[2002]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简化供电业务手续,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城市一户一表工程的普及,同意你市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施工费的试点工作,供电部门直接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